2016深圳新能源车补助方式及补助对象

   政策的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但是新能源乘用车自2016年9月17日起开始按照该政策执行。
 
  一、补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车辆购置、使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动力电池回收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购车方,在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牌照(营运车辆还需取得营运许可)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充电补贴以充电优惠卡的形式发放给购车方,对实际使用的电量给予优惠补贴。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政策的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但是新能源乘用车自2016年9月17日起开始按照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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