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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条例立法听证会激辩两个半小时

  激辩两个半小时,意犹未尽,场面激烈出乎所有人意料!这是昨天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所有参与者的最大共识。与报名初期应者寥寥形成鲜明对照,与会的12名陈述者以及30名旁听者争先恐后发言,甚至有代表直接表示“5分钟时间实在太短”。激辩中,“停车场丢车是否要赔应区别对待”和“咪表应该设置但管理服务要跟上”成了最为集中的呼声。多数与会代表都认为,停车场丢车赔偿与否应先明确保管责任。

  深圳停车位缺口40万

  深圳停车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许东平在听证会上介绍,目前,深圳机动车保有量约69万辆,同时深圳的机动车数量还在高速增长。在停车位方面,深圳目前现有停车场约2750个,停车位有23·5万个。车多位少情况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路外停车资源比较紧张的地带,停车需求更是难以满足。

  此次听证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后,社会仍争论不休。其中,停车场丢车该不该赔和应不应该设置咪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市民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行使收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而不是“停放管理”,不应负保管责任。

  咪表与丢车赔偿成关注焦点

  15日上午8时40分,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立法听证会正式开始。市法制局、市交警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市住宅局分别对立法内容进行陈述。其后,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发言。

  两个半小时里,陈述人各抒己见。对咪表的设置,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但多数观点则认为,设置咪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行的咪表问题更多是经营管理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咪表的设置、收费、服务等多方面的管理。

  “停车场丢车要不要赔”这一备受关注的话题,同样引发各方争论。多数听证代表认为,不能片面地认定停车场丢车是否该赔,而是要区别“停放保管”和“场地租赁”的区别,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责任和车主应该承担的义务,理性认定责任后再决定丢车是否该赔。

  焦点一丢车应否赔偿

  市法制局:管理不善丢车停车场要赔

  在《条例(草案)》中没有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承担保管责任还是仅提供车位使用,而是明确管理单位提供服务时应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并明确由于管理单位的管理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或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停车场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作为管理部门主要是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不宜硬性规定民事主体行为的性质。如硬性规定经营单位承担保管责任,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必然会增加收费,停车场也将会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费用其实由车主承担。而绝大部分车主已交纳车辆保险费,这势必会造成车主的双重负担。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提供服务的单位就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出原则要求。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停车场管理单位的9项职责,细化了停车场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国家计委在2002年7月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仅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种费种,若规定停车场承担不同的责任,相应费种提高,容易产生纠纷,且与国家计委规定不相符。

  市住宅局:“管理不善”应明确规定

  “管理不善”过于笼统、模糊,哪些情况属于“管理不善”,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方:物业管理承担保管责任

  邹家健和唐娟联合发言(邹家健: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唐娟: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停车场丢车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一、业主停车与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场地租赁关系,业主的机动车属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因车辆不能搬回家,所以停在停车场,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业主停车同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财产物品的保管关系。权利与义务平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保管责任,丢车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有人提出停车场收费少,每次仅收3—5元,一旦丢失要赔偿十几万到几十万,对停车场管理企业有失公平。试问,一个连车辆这种“大件物品”都会看管丢失的物业公司是称职的“管家”吗?我建议,立法推动优胜劣汰,那些怕担风险、不具资质的车场管理商走人。

  三、如果停车场要承担丢车赔偿责任,就应提高收费标准,这种成本转嫁有失公平。提高收费并不能解决车场丢车问题,利益与风险共担才符合经济法则,停车场管理者不应将风险成本转嫁给停车消费者。

  反方:规定赔偿像“包办婚姻”

  李钊(市政公用事业地盘管理公司副经理):如果将停车场丢车是否要赔纳入条例规定,就像是“包办婚姻”。《条例(草案)》虽没有直接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负保管责任,但实际上把简单的停放确定为保管,要求管理单位负赔偿责任。这对管理单位不公平。

  折中:停车与保管应分开处理

  丁龙(赛格电子市场):目前有关停车场丢车谁负责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停放、保管及丢车后赔与不赔的纠纷上,建议把停车与保管分开处理和收费。车主付了保管费后,才能去找愿意开办保管业务的停车场保管,丢车可以获赔。

  肖武春(鹏基物业副总经理):在停车场丢车是否由管理单位赔偿,首先要确定是场地出租,还是停车保管。如果是场地出租,则管理单位无需赔偿;如果是停车保管,管理单位要负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停车场,可以分停放保管和场地出租两个区域分别停放,以体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焦点二咪表应否设置

  市法制局:合理设置咪表必要可行

  理由如下:一、设置咪表是缓解停车难现状的重要举措;二、设置咪表方便市民和商家;三、有利于规范道路临时停放;四、设咪表缓解停车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五、事实证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现在咪表遇到的问题只是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咪表车位设置的必要性。

  正方:咪表应设但管理要跟上

  刘辉宇(刘辉宇创新产业集团总经理):设置咪表收费不是没有国际惯例可以参考,这本身就是一个现代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关键是人们怀疑收费的目的和费用的用途问题。我认为咪表应该设置,不应取消。但收费要合理,管理要跟上。

  丁龙(赛格电子市场):我支持咪表收费政策,但是我坚决反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严把收费关,不顾民意地委托给非政府部门的公司去收取。建议政府当机立断把咪表停车收费的收费权收归市政府、区政府或者城管办经营。

  反方:咪表停车应坚决废止

  刘子龙(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城市的全部道路均为政府财政出资所建,其所有权为纳税人,其使用权为全体市民,取之于民,应用之于民,没有理由转化为投资;二、政府财政出资所建的道路,由企业或个人经营获利,具有利用公共设施牟取非法利益的倾向,对政府形象有损;三、设置咪表从民法学角度上也讲不通,咪表停车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违背民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四、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修路,却成了个别人赚钱的资本;五、停车难是事实,但停车难应从根本上去解决,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靠马路咪表解决停车难的;六、用财政投资为个别企业牟利容易产生公务人员腐败。

  毛雪峰(二十一世纪投资公司经理):一、咪表停车是造成目前深圳交通紧张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路段塞车原因是路面太窄,又被咪表占用一条车道,致使道路拥挤不堪;二、咪表导致纠纷不断。

  激辩两个半小时,意犹未尽,场面激烈出乎所有人意料!这是昨天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所有参与者的最大共识。与报名初期应者寥寥形成鲜明对照,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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